350vip8888新葡的京集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14-01-09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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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教育部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试行)》和《350vip8888新葡的京集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必须在同级党委或党总支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推进本单位民主管理、科学决策,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保障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含学院、直属单位、企业)实行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的单位,可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应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代会相同。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本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劳动酬金、奖金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本单位与二级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沟通机制。行政负责人每学年向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本单位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教职工人数在50人至100人者,教代会代表比例为35%左右;教职工人数在101人以上者,教代会代表比例不超过25%。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系(所)、教研室(科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代表当选的条件。
教代会代表一般以系(所)、教研室 (科室)为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人数少的所(室)可合并组成代表组,代表组组长由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代表组组长职责:会议期间组织代表组讨论,收集代表意见和建议,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教代会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其中高级职称代表原则上不少于2/3”,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成员应占适当比例。有外来务工人员的单位,可从实际出发,适当吸收临时职工代表参加教代会,其代表数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左右。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其名额分配到有关系(所)、教研室(科室),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实行替补制。代表若调离其选举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然失效,缺额者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就本单位工作向本单位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学校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教代会代表如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者,可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予以撤换,另行补选代表;代表如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经所在代表组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二级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项,经本单位、二级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二级工会委员会与本单位党政领导协商提名,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二级工会提交本单位党政领导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在会议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本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本单位党政、二级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建议名单由二级工会委员会提出,报本单位党委批准,并在教代会预备会上通过。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组成。筹备领导小组负责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 一) 召开教代会前,拟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 二) 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和组织会议主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 三) 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 四) 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 五) 提出大会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
(六) 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
(七) 完成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预备会议: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五)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以及需要通过决定的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正式会议:
教代会正式会议由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会议议程一般包括: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作工作报告;
(二) 听取本单位行政有关负责人作财务工作的报告和其他有关专题报告;
(三)听取审议二级工会负责人作教代会和工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单位提出的按规定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的改革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五)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讨论;
(六)主席团综合各代表组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七)按评议干部方案组织民主评议;
(八)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九)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及有关方案进行表决,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闭会后,由本单位行政和二级工会共同提出贯彻实施大会决议的计划、要求。各代表组和代表及时向所在系(所)、教研室 (科室)的教职工传达会议精神。
第二十七条 大会秘书组要把会议期间各代表组讨论中对本单位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报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并分送有关行政领导,以利改进工作。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二级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主席负责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 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会同党政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 二) 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 三) 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 四) 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落实教代会决议;
( 五) 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
( 六) 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 七) 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 八) 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为二级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在教职工人数150人以上的单位(含直属单位、机关行政部室、后勤服务单位)试行三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级职工代表大会参照本细则开展工作,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2013 年4月8日 武大党字【2013】23号文件印发)